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4)
  (五)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向社会公开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摘牌销号书面申请后,由牵头司局对摘牌销号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摘牌销号建议,报部领导批准,下发摘牌销号通知。
  第十六条 因客观因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说明原因,制定后续整改工作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满足整改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同时约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八条 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牵头司局负责挂牌督办相关资料的立卷存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5日起实施。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11-1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9-4)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4-11-18)
·关于加强震后和汛期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交通运输部 (2008-6-1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