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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高访成果,推动我国青年赴其他国家开展实习交流,帮助青年开拓国际视野,学习国际经验,进一步提高就业能力,我国与法国于2015年1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千人实习生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法实习生协议),与德国于2018年7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联合意向声明》(以下简称中德实习生声明)。其中,中法实习生协议自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中德实习生声明将在实施方案商签后实施。

  考虑到我国青年、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青年赴国外实习面临不少经济压力,经商财政部同意,设立实习生国际交流项目,对部分赴法国、德国等与我签署双边实习生协议国家实习的青年予以资助。现发布制定的《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请各地积极宣传,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方式:李 慧 许日华

     84209134 8423337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青年赴其他国家开展实习交流,拓宽国际视野,学习国际经验,进一步提高就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我国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千人实习生计划的协议》等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所签订的国际实习协议,下同)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青年。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根据财政部预算资金安排,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资金从实习生国际交流项目资金中支出。资助名额应向优先考虑人员倾斜。

第四条 对我国符合条件的青年赴国外实习,国家承担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实习期内的部分生活费和杂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证照费等)。国际旅费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使用财政经费购买机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其他资助金总额每月标准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除非双边协议另有规定),具体根据实习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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