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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政府间协议规定,已获得有关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的资格确认书,准备开始实习。

  第六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第七条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八条 身心健康,诚实守信,意志坚定。

  第九条 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意识,能够适应接收国生活工作环境,并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优先考虑符合如下情形的申请人:

  (一)高技能人才;

  (二)成功申请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实习岗位的人员;

  (三)家庭经济困难人员。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主要包括取得高级技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指根据《“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十三五”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文件明确的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产业。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包括以下情况:

  (一)持有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卡或相关证明;

  (二)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并持有相应证明;

  (三)持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社会公示”的方式确定资助人选。

第十五条 赴国外实习的在校生或青年毕业生的招录工作由国外企业自主负责,并签署实习协议。实习生按规定获得资格确认书后,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资助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明、学历或学位证书、实习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总量控制、择优资助”原则进行审核、公示后,确定拟资助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对接受资助的实习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追责”的管理办法。实习生出国前应签订《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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