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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

  4、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5、符合优先资助对象条件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明等,如是证书材料需同时提交原

件和复印件一份。(与申请《青年国际交流计划资格确认书》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原件后期退还本人);

  (三)实习生本人或代理人前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当面提交申请材料,或者通过中国邮政回执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形式提交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100013)

二、确定拟资助人员

(一)人才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如需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初核时间顺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收到初核材料后按程序完成审核,确定拟资助人员名单。

  (三)人才中心将拟资助人员名单在中国国家人才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专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实习生本人。

三、签订资助协议

  (一)获得资助资格的实习生从中国国家人才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专栏中下载填写《青年国际交流计划资助协议书》

,一式四份。

  (二)实习生本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实习生手写的授权委托书)前往人才中心面签协议;或者实习生本人按要求签署协议后通过中国邮政回执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形式寄往人才中心。

  (三)人才中心收到邮寄的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核验签订工作。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人才中心留存协议原件一份,其他协议原件随其它材料一并通过中国邮政回执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形式寄回,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实习生本人。

四、发放资助金

  (一)协议盖章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实习生提供的与本人身份证对应的国内银行账户,发放预领资助金(占除国际旅费外资助金总额的70%)。

  (二)取得签证3日内,实习生与人才中心确认赴实习接收国的往返航班信息,由人才中心与航空公司确认出票。

  (三)实习生自抵达实习接收国10日内凭资格确认书、《协议书》向我国驻实习国使(领)馆报到,实习结束归国前10日内告知使(领)馆。实习生应同时向人才中心报告抵离情况,并在实习期间保持定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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