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部署要求,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制订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3日
附件1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收取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研究提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及其相应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等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函告有关省份。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当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五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跨省域补充耕地规模和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确定。
第六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等于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
(一)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
(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