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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4)
第九条 经自然资源部确认,调出节余指标省份未完成核定的拆旧复垦安置产生节余指标任务的,由财政部根据未完成情况将调剂资金予以扣回。
第十条 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

第四章 调剂资金结算和使用

第十一条 调剂资金收支通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相关资金结算指标由财政部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各有关省份。
省级财政应缴纳的调剂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上解中央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300602专项上解支出”科目。
中央财政应下达的调剂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地方财政,由地方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按照年度下达调剂资金需求确定当年收取调剂资金规模,实现年度平衡。
第十三条 深度贫困地区收到的调剂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监察法》、《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管理制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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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2018-7-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 / 国务院办公厅(201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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