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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2)

  (四)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更新。事项目录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五)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公示形式应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和公示。

  三、夯实“双公示”工作信息化支撑基础

  (六)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完善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共享渠道。提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数据归集能力,构建全面、兼容、完整的“双公示”信息数据库,并通过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共享,实现与其他信用信息关联应用,促进数据资源广泛共享、高效开发,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大数据汇聚使用价值。

  (七)完善“双公示”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按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要求,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建设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实施质量控制和上传限制,确保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

  (八)加强各地区“双公示”工作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双公示”信息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由省级信用门户网站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各地区应依托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开发“双公示”信息报送系统,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应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推动“双公示”移动端应用,开发智能便捷的“双公示”数据采集录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四、优化“双公示”信息开发应用

  (九)探索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归集公开“双公示”信息。推动“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接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现政务服务大厅“双公示”信息归集与上网公开同步实施。

  (十)推动“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融合应用。将“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汇总记于同一主体名下,为对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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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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