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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4)

  七、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十七)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八)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八、保障措施

  (十九)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为本省“双公示”工作牵头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十)加强媒体宣传。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传播渠道,推广“双公示”信息的应用。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双公示”信息的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发布公示信息。

  (二十一)开展专业培训。开展“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针对“双公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实操性培训。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培养“双公示”专业化数据管理人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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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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