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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3)

(五)开展配套研究,提升标准自主创新水平。

11.全面开展标准化科研。结合我国工业基础和研究现状,对关键性能指标开展必要的试验研究和验证,提升核电标准自主化水平。分析比对国外先进核电标准,总结我国核电标准与国外先进核电标准的差异,进一步提升我国核电标准自洽性、完整性和先进性。加强科研成果转化,适时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机制,加强组织落实。

建立核电标准化领导协调机制,在政策引导、资源保障、协同推进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督查落实。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和细化政策措施,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和年度重点任务,衔接协调核电标准化有关规划、政策、专项、“走出去”工作等,为核电标准化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政府引导,形成政策合力。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政策,组织推动行业形成核电标准化工作合力。能源局要加大对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加强核电标准顶层设计,推动核电标准统一;在核电项目核准阶段,审核项目采用自主核电标准的比例,推动自主核电标准的实施应用。标准委要积极推进核电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核电标准国际合作,支持打造我国核电标准自主品牌。核安全局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采用自主核电标准,开展与核安全相关标准的认可工作,创新认可方式,提高认可效率。国防科工局、能源局、标准委要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核电核燃料、乏燃料、核安保、核应急等相关标准的制定。科技部要鼓励和支持核电标准配套研究。财政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核电标准建设经费保障。

(三)企业配套,提升行业能力。

核电相关企业、研究机构要将核电标准化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积极承担标准的制修订和研究任务,积极采用自主核电标准;增加标准化工作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评选先进等方面的评价指标权重,鼓励职工积极参与核电标准化工作。

(四)资金支持,保障工作开展。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核电标准化经费支持,各核电集团要积极配套核电标准化工作经费,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核电标准化工作,多渠道落实核电标准化经费,形成对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支持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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