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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综〔2018〕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逐步扩大绩效评价项目覆盖面,着力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公共服务需求,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第三方绩效评价作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二是坚持分类实施。结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进一步研究细化项目分类,探索创新评价路径。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统筹考虑各地区、领域和部门的实际情况,提高评价实效。四是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注重规范操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可信。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购买主体负责承担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确定绩效评价范围。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就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开展评价。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具体确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并逐步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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