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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2)

  (三)择优确定评价机构。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探索完善培育第三方机构的政策措施,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第三方机构库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四)建立健全指标体系。编制预算时应同步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依据。指标体系要能够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特别是对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应当赋予较大权重。

  (五)规范开展评价工作。将绩效管理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推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相结合,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确定相应的评价手段、评价方法和评价路径,明确第三方机构评价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结项验收、合同兑现等事项。

  (六)重视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购买主体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将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七)做好评价经费管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评价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评价经费。允许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预算安排方式,对于一般项目,评价费用在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中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可以单独安排预算。

  (八)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充分地将评价机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评价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和管理,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平台,对于失信评价机构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承接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应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违规评价机构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试点先行。为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将于2018—2019年组织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探索创新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路径,稳步推广第三方绩效评价。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选取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贵州省、深圳市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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