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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实施意见(3)

四、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制度

接收实习的法院应在实习开始前集中对实习人员开展工作纪律、审判纪律、保密规定等方面的纪律教育,确保实习人员严格遵守所在法院日常管理制度,杜绝出现违法违纪情况。

(一)保密义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以后,不得违反审判纪律打听案情,不得泄露知悉的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

(二)回避制度。实习期间,涉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况,实习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案件的审判辅助工作。实习结束后,不得担任实习期间参与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三)纪律规范。法院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以实习律师身份参与担任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案件;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或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得以法院实习人员身份对外进行不正当宣传;不得假借法官名义,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作出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公正的其他行为。

在法院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接收实习的法院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当地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民法院。

五、保障措施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法院应提供实习的工作便利条件。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法院应定期发放交通、生活补贴,以保障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需求。

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的,法院应及时通知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依法申报工伤。因人民法院未及时通知,导致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以及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之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承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律师协会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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