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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3)
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应当暂时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税务检查证应当由发放证件机关定期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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