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3)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税务机构代码的统一管理,区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发生批准设立、合并或撤销等情形时,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按照本标准提出代码新增或停用的调整意见,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核准备案后使用,以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朱会彦,电话:010-61989730。
附件:1.税务机构代码
2.税务人员代码
3.省、市、县(区)税务机构信息采集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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