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五)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提供文具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第八条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第九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 / 司法部(2018-8-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 司法部(2018-8-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 司法部(2018-8-21)
·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司法部(2018-6-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司法部(2018-4-2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司法部(2018-9-13)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 / 司法部(2018-11-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