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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指受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者委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负责办理考试事务、监督应试人员考试,根据规定对应试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包括总监考、副总监考、监考员和流动监考员。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认真负责、不徇私情,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考试期间,司法部派出巡考人员对各地考区进行巡视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派出督考人员到考区进行督考,检查考场布置、试卷管理等考务工作落实情况,督促考试实施阶段的违纪行为处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条件指派、选聘、培训监考人员。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识。

第七条 考点配备总监考一名、副总监考若干名。总监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根据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监管电子试题的接收、使用、答题数据的上传,组织、检查、验收纸质试卷(答卷)的封装;

(四)向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监考报告。

副总监考协助总监考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八条 计算机化考试每三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员一名;纸笔考试每五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员一名。流动监考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持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监考员处理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配合监考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临时代替监考员;

(五)承担总监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每个考场配备监考员不少于二名。因考试机配备和分布等特殊情况,计算机化考试考场人数超过八十人的,每增加四十人应至少增加一名监考员。

第十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不得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等任何电子用品,不得吸烟、谈笑或者阅读书报,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擅自调换监考考场或进入其他考场监考,不得从事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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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 / 司法部(2018-8-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 司法部(2018-8-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 司法部(2018-8-21)
·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司法部(2018-6-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司法部(2018-4-2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司法部(2018-9-13)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 / 司法部(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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