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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2018年8月22日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意见在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数进行适当调整。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报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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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8-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4-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4-2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5-5-2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5-2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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