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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8月1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2018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以及有关海关业务的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对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根据管理需要,对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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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200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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