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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

四、将第四条中的“免纳”修改为“免征”。

在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删除第八项中的“我国”。

将第十项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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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2018-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 国务院(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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