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3)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十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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