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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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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2018-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 国务院(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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