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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3)

  各省(区、市)在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时,应加强军民航协调发展问题研究论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完成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和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空军,同步抄送战区、战区空军及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三、稳妥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各省(区、市)要依据出台的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和通用航空业发展情况,建立通用机场建设重点项目库,明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投资融资等,并利用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平台,实时动态掌握项目工作进展。各地要加强与军方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确保通用机场建设条件落实到位。各省(区、市)审批(核准)通用机场项目时,原则上不再征求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意见,批复文件应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和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相关单位。

  (二)加强军民航协调与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将充分发挥现有的机场项目军地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新建通用机场项目与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战场建设规划等方面的衔接,保障公共航空运输和军航运行安全,协调解决通用机场项目场址、空域审核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民航局将按照职责加强对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规范通用机场使用。

  通用机场应按照《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要求,办理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对于已批复的临时起降点,原则上不再办理批复有效期延期,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展通用航空活动,运营人应按照通用机场项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创新投融资模式。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通用机场。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通用机场建设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地方通过设立发展基金等方式,为通用机场建设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十三五”期间民航局将安排民航发展基金对各省(区、市)1至2个以短途运输、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公益性较强的通用航空服务为主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四、规范通用机场升级转换机制

  对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市场需求旺盛、通用机场运行安全平稳、具有支线运输需求的地区,地方政府可利用现有通用机场升级改造为运输机场,提升区域民用航空服务水平,构建通用机场与民用运输机场统筹协调发展的国家综合机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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