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检〔201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
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检工作
(一)复检申请提出
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复检申请受理
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复检申请书;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复检机构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因客观原因7个工作日不能确定复检机构的,可适当延长,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停止其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并向复检机构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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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