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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2)

政府网站各栏目、频道、专题、业务系统等原则上使用同一级域名,其中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等使用“www.□□□.gov.cn/…/…”和“△△△.政务/…/…”结构的域名;部门网站(包括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的基层单位网站)的栏目等使用“○○○.□□□.gov.cn/…/…”和“△△△.政务/…/…”结构的域名。

三、优化政府网站域名注册注销等流程

(一)严格政府门户网站域名注册、注销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注册或注销政府门户网站域名,要经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gov.cn”英文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为中央网信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务”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为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注册或注销政府门户网站域名,要经本地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或注销工作。

(二)严格部门网站域名分配、收回审核。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申请或注销部门网站域名,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审批意见分配或收回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的下级域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的基层单位网站的域名,由国务院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分配或收回管理。

(三)及时报备政府网站域名信息变更情况。政府网站域名持有者变更,需经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同意;联系人等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报备。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相关信息变更的,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通知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更新信息。

(四)统筹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与域名规范工作。政府网站集约化后,网站仍然保留但域名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流程重新申请域名,域名调整情况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告3个月后,注销原域名。业务系统、办事平台原则上不再作为独立网站运行,应尽快将相关信息和服务整合迁移,原域名按流程注销。

四、加强域名安全防护及监测处置工作

(一)加强域名解析安全防护。要积极采取域名系统(DNS)安全协议技术、抗攻击技术等措施,防止域名被劫持、被冒用,确保域名解析安全。应委托具有应急灾备、抗攻击等能力的域名解析服务提供商进行域名解析,鼓励对政府网站域名进行集中解析。自行建设运维的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租用网络虚拟空间的,所租用的空间应当位于服务商的境内节点。使用内容分发网络(CDN)服务的,应当要求服务商将境内用户的域名解析地址指向其境内节点,不得指向境外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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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2018-1-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5-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11-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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