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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6)
  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大数据信息分析和反馈力度,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医疗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适宜性及伦理问题等进行评估,作为调整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政策的决策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信誉评分制度,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用记录挂钩,纳入卫生健康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接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信誉评分结果应用于医院评审、评优、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等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经备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
  (四)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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