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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要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在分配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不得按去产能任务量简单分配资金,杜绝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资金,对主动退出产能的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
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度绩效目标报中央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审核监督机制,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主体责任,明确各业务环节审核验收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各级发改、财政、人社、经信、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应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产能化解、职工安置和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等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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