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第二十条 教育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教育部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教育部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育部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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