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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2)

  2.创新乡村振兴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一是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土地出让收益长期以来“取之于农、用之于城”问题的重要指示,配合有关部门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分阶段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投入比例。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二是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积极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内生动力。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支持地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扩大担保覆盖面,切实增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的可得性,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发挥农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严格基金设立,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推动基金政策性定位与市场化运作有机融合。三是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内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坚持疏堵结合、防范风险,既开好“前门”,将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又严堵“后门”,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四是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式。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因地制宜推行一事一议、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探索在农业农村领域有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推广PPP模式的实施路径和机制。(农业司、综合司、金融司、预算司、国库司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构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部署,组织开展改革督察,加强跟踪调研和指导,抓好改革任务落实。一是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总体部署,深入推动相关涉农资金源头整合。进一步理顺资金项目管理职责,加快实现农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金归口管理和统筹使用。二是落实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机制。与资金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合理划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进一步明确划分依据,提高任务清单制定的科学性。推动建立省级以下任务清单落实机制,及时按要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优先保障约束性任务落实,结合实际加强指导性任务与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衔接。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三是加快支农支出执行进度。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执行情况跟踪分析,狠抓涉农资金执行管理,减少执行中新增的沉淀资金,切实提高资金支出效率。(农业司、预算司、经建司、国库司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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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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