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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


(五)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将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将第一百零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八)将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九)将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十)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十二条中的“广播电影电视”修改为“广播电视、电影”。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九条中的“广播电影电视”修改为“广播电视、电影”。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十八条中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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