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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3)


(二)将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一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十一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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