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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11)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来华留学生的移民和出入境事务,代表学校依法配合驻外签证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协助来华留学生办理与来华学习有关的签证、入出境和停居留手续,并为来华留学生提供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咨询和服务。
16.2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来华留学生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16.3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和咨询
高等学校应当向来华留学生进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教育,提供学校管理制度、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
17 学生权益保护
高等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来华留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17.1 信息公开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的书面形式和方便查阅的方式向来华留学生公布招生录取、教学培养、管理和服务等相关信息。
17.2 监督权
高等学校应当以方便查阅的方式向来华留学生公开告知对学校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并规范地处理来华留学生的举报和投诉。
17.3 申诉权
高等学校应当向受到处理或处分的来华留学生明确告知进行申诉的渠道和方式,并规范地处理来华留学生的申诉。
17.4 信息安全和隐私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来华留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17.5 教育项目的取消和中止
高等学校取消或中止来华留学生教育项目时,应当以尊重学生意愿、公平合理和适当补偿为原则,维护和保障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退还费用、损失补偿、转学安置等善后事宜,并办理必要的停留居留手续。
17.6 未成年人
高等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的来华留学生时,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在入学前确认其父母是否在中国境内常住;其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高等学校应当要求其父母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来华留学生的监护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按照尽职原则进行审核,妥善存档。高等学校应当为未满18周岁的来华留学生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条件,并及时与监护人沟通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情况。
18 校友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来华留学生校友工作制度,有效开展校友工作,推动来华留学生校友和学校共同发展,支持来华留学生校友为促进文明交流、增进人民友谊、深化国际合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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