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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4)
• 博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特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7 级课程”的要求)。
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协议中约定了对方学生进入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的,依照已签署的互认协议执行。
1.2 语言能力要求
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中文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对于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高等学校在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应当明确规定应有的外语能力要求。
2 招生和录取
高等学校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地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在招生宣传和咨询中坚持诚信原则,为外国学生的求学选择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高等学校的招生和录取遵循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定合理的考试考核方式,招收和选拔有学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来华留学生,保障和持续提高生源质量,承担维护教育公平的社会责任。
2.1 招生信息和咨询
高等学校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外国学生提供真实全面、符合国际学生特点的招生信息,提供良好的招生咨询服务。高等学校提供的招生相关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 学校基本情况,如学校所在城市概况、学校办学条件等;
• 教育项目情况,如学历层次、培养目标、学制、授予学位、转学和转专业规定等;
• 招生程序和录取要求,如申请时限和方式、入学标准、考试考核方式、经济保证要求、违规处理、录取日程等;
• 财务规定和政策,如收费标准、支付方式、退费政策等;
• 校园文化和生活,如宿舍或公寓的条件和申请方式、饮食、医疗、保险、交通、文体活动、社团组织等;
• 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
2.2 入学考试和考核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确保录取的学生达到预定的入学标准。高等学校宜自行或联合其他高等学校研制和实施符合办学实际、满足评价要求的来华留学生入学考试。
高等学校应当在研究主要生源国教育情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入学的学术水平要求和评价方式,根据教育经历中取得的学业成绩和学术成果、参加我国教育考试的成绩和参加外国有公信力的教育考试的成绩等依据,准确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
2.3 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明确规范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入学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来华留学生录取结果,并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和妥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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