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5)
2.4 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
高等学校实施各类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2.5 身份资格审查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入学标准中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建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
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外国留学生身份进入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高等学校应当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高等学校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申请人属于中国公民移民外国或其他可能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形的,高等学校应当向当地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国籍,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其中的拟录取人员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2.6 经济保证审核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当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按照可以充分保障来华留学生学习、生活、国际旅行等合理费用的原则,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经济保证标准;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指导标准执行。高等学校应当要求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经济保证证明,并按照审慎、尽职原则进行审核。
2.7 外部服务
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委托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代理。高等学校在来华留学生招生信息提供和咨询中采用外部服务时,应当按照审慎、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规范履行监管责任,维护教育秩序和来华留学生合法权益。
3 预科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发挥预科教育在提高本科生源质量、扩大生源规模上的作用,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高等学校可开设预科教育项目,招收符合适当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和学科基础知识教学,使来华留学生达到本科入学标准、适应在华学习生活。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项目应当满足相应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部分 教育教学
4 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高等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基本制度规定。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