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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6)
高等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应当属于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并且是国家规定可以对外开放的专业;对于医学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应当满足国家对相应专业来华留学生教育的有关规定、专门标准或规范。
5 学校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国际化战略、服务面向、优势和特色,结合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目标。
6 培养方案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相应层次和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结合来华留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明确、适用的来华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
6.1 培养方案基本要求
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来华留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特点。
6.2 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
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不应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高等学校应当安排充足、适用的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满足来华留学生修课需求。
6.3 实践教学
来华留学生的实践教学应当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来华留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
6.4 学位论文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高等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规定来华留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等环节中所使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组织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6.5 培养方案的复审和修订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复审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并进行必要修订,以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顺应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形势。
6.6 课程资源开发
高等学校应当持续开发适应来华留学生培养的课程资源,在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国际通用专业上不断提高课程体系的国际兼容性和可比性。
7 师资队伍
高等学校应当有建设高水平教学师资队伍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措施,满足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和推动人才培养国际化的要求。
7.1 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在来华留学生教学岗位标准中规定必要的教学资质、专业水平、外语能力和跨文化能力要求,确保教师胜任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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