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8)
10.3 考试考核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在同一课程中应当对中外学生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
10.4 学生参与教学评价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参与教学评价活动,积极征求来华留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5 转学管理
来华留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来华留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所在学校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来华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拟转入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校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为原则审核来华留学生转入申请。
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来华留学生转学手续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紧密顺畅地衔接办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手续,交接文书档案副本。
10.6 课程修习类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
学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接受来华留学生修习专业课程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考勤和考试考核等教学管理,如实提供课程成绩单、学习证明、学分学时说明等记录文件。
11 质量保障
高等学校是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不断完善来华留学生教育的质量保障,推动教育质量的持续改进。
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是学校整体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一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来华留学生教育的特点,对学校内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各个要素和环节进行针对性的补充,满足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的需要。
高等学校应当积极参与教育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的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

第四部分 管理和服务支持
12 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持续改进,推进中外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
12.1 目标定位
高等学校应当有定位合理、目标明确的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战略,并有运作良好的战略实施和控制体系。
12.2 机构设置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实施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高等学校的各个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为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
12.3 工作队伍建设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教育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和岗位待遇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建设面向来华留学生的辅导员队伍,确保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国学生的辅导员配备比例;应当制定辅导员岗位标准,确保来华留学生辅导员达到综合素质、外语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要求,能够针对来华留学生特点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全面发展。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采取培训等措施,提高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和跨文化能力。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