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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9)
12.4 制度建设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管理和服务制度。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提供外国文字翻译件作为参考时,应当明确注明翻译件不作为管理依据。
12.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管理和服务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和消除不良影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12.6 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高等学校应当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升业务信息化水平。
12.7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高等学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接受来华留学生进行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提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13 办学资源和条件支持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教育提供充足的办学资源,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生活条件,以合理、公平、审慎为原则,适当照顾来华留学生的风俗习惯和文化差异,为促进中外学生的充分交流创造条件。
13.1 经费管理和保障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服务提供充足经费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相关经费使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来华留学生收费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使用奖学金经费;应当注重奖学金的激励和价值导向作用,严格把握奖学金资助对象的学业、品行要求,建立定期评审和动态调整机制。
13.2 生活设施
高等学校应当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校的饮食、文化、体育等生活设施。
13.3 住宿管理
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居住的宿舍或公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对外国人居住场所的要求,并且是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地点。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或公寓管理制度,满足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管理要求。高等学校采用外部服务提供居住场所的,应当按照尽职原则,监管外部服务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如实、准确、充分地向来华留学生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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