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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5)

  (三)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四)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三十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妇女联合会的干部

  第三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热爱妇女工作、具备履职能力、受到妇女信赖的妇女联合会干部队伍。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应拓宽干部来源渠道,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广泛性、代表性,建设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符合群团组织特点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三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当做到:

  (一)政治坚定。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勤奋学习。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本领。

  (三)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妇女,增强群众意识,增进群众感情,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遵纪守法。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三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年轻女干部。

  第三十八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有关工作会议。

  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

  第三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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