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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6)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四十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四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会徽会旗

  第四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四十四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

  第四十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会徽会旗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象征和标志,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

  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会旗,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会徽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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