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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2)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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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 / 教育部(2018-11-8)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 教育部(2018-11-8)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8-11-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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