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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8年11月13日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依据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业协会章程,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律管理、自我服务,并使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设立及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行业协会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下列自律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协会的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推行会员信用承诺,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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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1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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