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2)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运营活动中形成的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及预先收到但尚未实现收入的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获得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因辞退等原因而给予职工补偿所形成的负债。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等。
应付账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取得资产、接受劳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形成的负债。
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货物、服务合同或协议或者相关规定,向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主体预先收款而形成的负债。
应交税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发生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而形成的负债。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会计主体(政府财政)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等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第十六条 除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的补偿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支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下列职工薪酬分情况处理:
(一)应由自制物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自制物品成本。
(二)应由工程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比照本准则第十二条有关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费用。
(三)应由自行研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在研究阶段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在开发阶段发生并且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加以计算并确认为负债,具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的补偿,应当于相关补偿金额报经批准时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九条 对于应付账款,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取得资产、接受劳务,或外包工程完成规定进度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对于预收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交税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发生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时,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政府会计主体(政府财政)应当在年末,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国库资金实际支付数的差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有关政策已明确其承担支出责任,或者其他情况下相关义务满足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时,按照确定应承担的负债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支付应付款项或将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四章 暂收性负债
第二十五条 暂收性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随后应做上缴、退回、转拨等处理的款项。暂收性负债主要包括应缴财政款和其他暂收款项。
应缴财政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暂收款项,是指除应缴财政款以外的其他暂收性负债,包括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随后应退还给其他方的押金或保证金、随后应转付给其他方的转拨款等款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缴财政款,政府会计主体通常应当在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上缴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他暂收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上缴应缴财政款、退还、转付其他暂收款项等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五章 预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与或有事项相关且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现时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或有事项,是指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
政府会计主体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对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担保、承诺(补贴、代偿)、自然灾害或公共事件的救助等。
第三十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形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一般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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