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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3)
第三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预期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报告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余额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履行该预计负债的相关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时,应当将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不应当将下列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负债,但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类义务进行披露:
(一)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未来事项是否能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潜在义务是指结果取决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
(二)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或者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第六章 披露
第三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举借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和预计负债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负债的债权人、偿还期限、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
(二)逾期借款或者违约政府债券的债权人、借款(债券)金额、逾期时间、利率、逾期未偿还(违约)原因和预计还款时间等。
(三)借款的担保方、担保方式、抵押物等。
(四)预计负债的形成原因以及经济资源可能流出的时间、经济资源流出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补偿金额。
第三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的下列信息:
(一)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
(二)经济资源流出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
(三)或有事项相关义务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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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6)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 / 财政部(2017-7-28)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 财政部(2017-2-21)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6-7-6)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财政部(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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