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现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2-44号)作为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9日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2号)

  【关键词】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当众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要旨】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提起公诉及原审判决情况

  2013年4月1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5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9月23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