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9号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8年11月9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态调整、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现场混装生产技术。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产业技术标准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主要负责人具有与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五)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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