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
专用存款账户分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以及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等。
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该账户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支付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同一产品或资金(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基金)下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间可以进行资金划转。
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可以根据投资品种和相应结算规则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处开立。该账户收入范围是: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资金、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十、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及外汇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托管人应当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十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复文件。
(三)托管人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与托管人的托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通知书以及托管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十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十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其境内证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当具有合理的相关度。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当不超过其上月末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资产规模由托管人负责核算和监控,确保资产规模真实、准确。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可以按月调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根据托管人核算的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情况,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十四、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及结算等,按照现有外汇衍生品管理规定执行。
十五、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应当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十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依据本通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可以由托管人根据申购赎回的轧差净额,每日为其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汇入、汇出手续。其他产品(或资金)可以委托托管人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以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以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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