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
十九、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当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二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主体信息登记。主报告人应当代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为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因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收支业务已经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申请。
托管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二十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报告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变更主报告人的,由新的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主报告人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二十二、托管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账户开销户信息,投资额度、资金跨境收付信息,以及境内证券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
二十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投资额度备案表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人民银行
外 汇 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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