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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试点创新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和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红筹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规定编制、披露财务报告信息。

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时已经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境内上市后应当继续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年度报告等涉及的财务报告信息。

第十五条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存托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2号准则》)和本办法要求披露的内容。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的中期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证券法》、《披露办法》、《存托办法》要求披露的内容。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披露季度报告,其中应当至少包括《披露办法》要求披露的内容。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已经按照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格式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在确保具备本条前三款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按照境外原有格式编制对应的定期报告,但应当对境内外报告格式的主要差异作出必要说明和提示,以便于境内投资者阅读理解。

第十六条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按照境内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就下列事项适当调整披露方式或者简化披露内容:

(一)应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众多,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发展等不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可以对该部分关联交易汇总披露;

(二)应披露的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情况,因子公司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的,可以按照《2号准则》的要求披露重要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其他子公司分类或者汇总披露;

(三)应披露的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因该等股东在境外没有申报义务等原因导致红筹企业确实难以获取有关信息的,可以简化披露;

(四)应披露的公司董监高薪酬等个人信息,可以参照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时的披露标准,按照重要性原则简化或者汇总披露;

(五)定期报告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时就同类信息已获准按照重要性原则简化或汇总披露的,在定期报告中可以作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的关联方和关联关系认定、重要子公司的判断等,参照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时的披露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的公司治理内容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存托、托管的相关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境外上市地规则未要求披露业绩预告或者其他预测性信息的,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可以不披露。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按照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或者自愿披露业绩预告、其他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在境内同步披露。

第二十条 红筹企业应当根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存托办法》的规定就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可以暂不披露,直至就该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或者虽未签署协议但已确定交易能够达成:

(一)拟披露的事件未泄露且能够保密;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试点创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编制、审议、报送、发布流程等。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已经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且符合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可以继续执行。

红筹企业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与监管联络事宜。

第二十二条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境内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规定,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企业境内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情况,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填写、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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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8-3-22)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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