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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3)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还应当承诺不存在利用该等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本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情形。




第四章 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




第一节 境内外合并计算的股份权益变动




第二十三条 红筹企业的境内外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相关各方应当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投资者在一个红筹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有表决权股份或者存托凭证对应的有表决权基础股份,以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计算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境内和境外市场拥有权益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红筹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存托人因存托安排而持有一个红筹企业境外基础证券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红筹企业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5%时,不得在《收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再行买卖该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红筹企业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5%后,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红筹企业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不得在《收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再行买卖该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红筹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证券法》规定的应当发出收购要约的比例,继续增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法》、《收购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其他规定。

前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规定向红筹企业境内所有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第二十八条 收购期限届满,红筹企业不符合境内上市条件的,该企业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与他人根据境外上市地规则、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在境内市场也应当视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证券市场进行红筹企业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外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红筹企业董监高持有本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及其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红筹企业控股股东、持有或通过持有境内外存托凭证而间接持有红筹企业股份合计达到5%以上的投资者减持境内股份或者存托凭证,以及相关主体减持红筹企业在境内市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或者存托凭证的,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二节 境内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持有变动




第三十三条 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红筹企业境内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达到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红筹企业境内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达到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的5%后,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导致其持有的境内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每达到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5%的整数倍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披露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红筹企业境内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拟达到或者超过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红筹企业境内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达到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的5%后,通过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导致其持有的境内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拟达到或者跨过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5%的整数倍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披露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提示性公告的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五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六条 红筹企业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有关比例时,应当依照《重组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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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8-3-22)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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