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3)
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境内上市后3年内不主动放弃实际控制人地位。

尚未盈利的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减持安排需符合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1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8-3-2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