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
四、完善教育标准体系框架
加快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标准、学校建设标准、教育装备标准、教育信息化标准、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学校运行和管理标准、学科专业和课程标准、教育督导标准、语言文字标准等重点领域标准,加快建成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视野、内容科学、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教育标准体系,实现教育标准有效供给。重点加快以下领域标准研制:
学校设立标准。完善设立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标准。
学校建设标准。加快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
教育装备标准。完善学校、幼儿园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出台教育装备分类标准,组织研制装备标准建设规划,加快完善教育装备配备标准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研制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标准,加强实验实践、艺术、体育、卫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设备配置标准建设,制定、修订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和康复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并开展无障碍环境改造。
教育信息化标准。研制教育信息化设施与设备标准、软件与数据标准、运行维护与技术服务标准、教育网络安全标准、教育信息化业务标准、在线教育和数字教育资源标准、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学生信息素养评价标准。
学校运行和管理标准。各省(区、市)合理确定各级各类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类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管理规范。
学科专业和课程标准。以核心素养为依据,修订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明确各学科学业质量要求。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设置方案和思想政治、语文、历史等国家课程标准。完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等。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研究生教育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基本要求。逐步健全特殊教育课程教材体系。
教育督导评价标准。研制督政工作分类标准、地方政府教育等职能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督导评估标准、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标准、督学队伍建设标准。研制义务教育县域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明确国家教育考试考场基本要求。建立来华留学质量标准。逐步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标准体系。
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健全教师资格标准、教师编制或配备标准、教师职业道德标准、教师专业标准、教师培养标准、教师培训标准、教师管理信息标准等。研制双语教师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语言文字标准。建设信息化条件下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研制相关语音标准、文字标准、语汇标准、语法标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和外语应用标准。
五、完善教育标准实施机制
提高运用标准的意识和能力,加大标准执行力度,政策制定、行政许可等要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鼓励将教育改革发展典型提炼总结成教育标准,通过标准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向社会公开其执行的教育标准。
鼓励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制定教育领域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加大教育标准宣传力度,推广教育标准化工作成功经验,解读教育标准文本,让标准化理念在教育领域深入人心,更好了解标准、自觉使用标准。加大标准公开力度,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六、健全教育标准管理机制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标准”原则,将教育标准制定和宣传贯彻实施与业务工作密切结合。不断完善本业务领域标准体系,制定并实施教育标准年度计划。统筹用好标准与标准类政策文件两种管理方式与手段,根据需要及时将标准类政策文件转化为标准。教育部司局和教育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加大教育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力度,通过专项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对纳入工作计划的标准制定、修订支持力度。
七、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教育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动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并承担有关职务。加大国际教育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注重吸收借鉴国际经验。推动中国教育标准“走出去”,加强与主要国家之间标准互认,做好中国教育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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